照西方某些辞书所云,正义战争的概念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基督教思想,早期由公元4世纪古罗马基督教思想家奥古斯丁所倡导。这大约是指他的《上帝之城》一书中的言论。[1] 然而,人们使用“正义”“非正义”概念谈论战争问题,时间上要早的多。例如,约公元前5世纪的古希腊历史学家修昔底德在其《伯罗奔尼撒战争史》中载有大量演说词,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参战各方频频使用“正义”“非正义”的用语为自己辩护或抨击对方。[2] 中国古代思想家也早就对战争有了“义”与“不义”之分。[3]
我们今天有关“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的说法,似乎可以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找到根据。例如,列宁曾经说:“战争与战争不同,有正义的战争和非正义的战争,有进步的战争和反动的战争,有先进阶级进行的战争和落后阶级进行的战争,有巩固阶级压迫的战争和推翻阶级压迫的战争”;[4] 革命战争“是历史上所有一切战争中唯一合理的、正当的、正义的、真正伟大的战争。”[5]
经斯大林审定的《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对正义和非正义战争作了如下概括:
(一)正义的、非掠夺性的、解放性的战争,其目的或者是保卫人民抵御外来的侵犯和奴人民的企图,或者是把人民从资本主义奴隶制度下解放出来,或者是把殖民地和附属国从帝国主义者压迫下解放出来;
(二)非正义的、掠夺性的战争,其目的是掠夺和奴役别的国家和别国人民。布尔什维克拥护前一种战争。至于后一种战争,布尔什维克认为必须对它进行坚决的斗争,直到举行革命和推翻本国帝国主义政府。”[6]
上述观点长期影响着苏联的军事社会学理论。例如,在一本出版于1971年的题为《苏联对军事哲学的研究》的著作中,还能读到这样的话:“战争的政治内容和目的决定着战争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是进步的还是反动的。因此,每一具体战争都或者带有正义性质,或者带有非正义性质。而战争性质又决定着人民群众对战争的态度。”[7]
在我们的出版物中,正义和非正义战争观被进一步发展为“马克思主义的战争观”了。正义战争被定义为“一切符合人民群众和民族根本利益的战争。如解放战争、反侵略战争。马克思主义者赞助一切正义战争”;非正义战争则是“一切违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战争。如镇压人民革命运动的战争、掠夺和奴役别国人民的侵略战争。马克思主义者反对一切非正义战争。”[8] 后面的讨论将表明,正义和非正义战争的划分与马克思主义科学思想毫不相干。
正义和非正义战争概念不是规定战争客观性质的科学概念,它们只是一种对于战争的伦理立场的表达。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的区分,可以用以表示对某种战争的主观态度和立场,鼓动群众参战或反战的热情。如果把战争现象作为科学的对象、认识的对象,要揭示战争现象的客观性质,正义和非正义战争概念在此毫无用处。如果再进一步,把正义和非正义战争的区分当作科学规定并用于评判其他形形色色的战争和战争观,则不仅不能增进人们对战争现象的认识,反而会造成理论上的矛盾和混乱。详细分析之前,有必要举几个例子,看一下这种战争理论在科学研究中的影响。
第一个例子。论及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一书中的战争观时,贺麟先生批评了黑格尔关于“战争不应看成一种绝对的罪恶”的观点,并进一步批评说:“他不具体分析战争的社会根源,历史条件……他也不区别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而漫无差别地宣扬战争有保持民族伦理生活健康、防止长期和平会使社会腐化堕落的作用。”[9] 在这个问题上,侯鸿勋先生在《论黑格尔的历史哲学》一书中有类似批评意见。[10]
第二个例子。1978年商务印书馆出版了19世纪普鲁士军事理论家冯·克劳塞维茨《战争论》一书的中文本。在“出版说明”中有这样一段评论:“书中,作者集聚了大量的材料,力图用辩证的方法研究战争理论,得出一些至今看来仍属正确的论断。但是,由于其所处的阶级和时代的限制,书中有些观点是不正确的,特别是关于战争的性质,即战争的正义性和非正义性问题始终未能作出明确地阐述。”[11]
第三个例子。人们还记得上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内部那场论战,战争的正义和非正义问题是争吵的热点之一。当时,以苏共为首的一方认为,核武器改变了以前关于战争的概念:原子弹不讲阶级原则,它不管帝国主义者在哪里,而劳动人民又在哪里,它成片轰击,消灭一个垄断资本家,就会消灭数以百万计的工人。论战的另一方指责上述观点没有区别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抛到九霄云外。[12]
人们对正义和非正义概念有不同理解,但有一点似乎没有异议, 即这对概念属伦理道德范畴。作为伦理道德范畴,它们不可能满足为充满矛盾的社会现象定性的要求;如果用它们来表示事物的客观性质,就会造成定义的任意性和自相矛盾。正如黑格尔老人所说的,定义应该包含一般的规定,把前后不一、自相矛盾的规定纳入一个定义中,就会把矛盾着的东西赤裸裸地显露出来。[13] 正义和非正义战争的定义正是这样一种涵盖了矛盾内容的定义,就是说,定义中涵盖的那些战争类型在性质上是交叉的、多重的,某种战争可能同时适应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这两个相互对立的定义。下面以一些战争评论为例来说明这一点。举例中当以马克思恩格斯的战争评论为主。通过这些评论,可以推断,如果马克思恩格斯本人听到今天的人们谈论马克思主义的正义和非正义战争观,他们大概会说一句:我们只知道我们自己不是马克思主义者。[14]
按照前述正义战争的定义,反抗剥削和压迫的解放战争是正义战争,因为这种战争是进步的,是符合人民群众和民族根本利益的。但是,对于某些客观上造成历史倒退、最终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解放战争”,如何用正义和非正义战争来定性呢?比如,欧洲中世纪有过若干次农民战争:1381年的英国瓦特·泰勒起义;1450年的英国杰克·凯德起义;1524一1525年的德国农民战争等。这些战争是农民阶级反抗统治阶级的战争。然而,战争的后果却与人们的愿望不一致,甚至完全相反;战争造成了历史的倒退和“人民利益”的更大损害。对此,恩格斯曾评论道:“近六百年来,城市总是一切进步运动的策源地,农民在独立的民主运动(瓦特·太勒、杰克·凯德、农民战争)中总是反动的,而且总是被镇压下去。”[15] 对于德国农民战争,恩格斯在1850年专门写作了《德国农民战争》一书。在谈到战争的历史后果时,作者指出:“德国的分裂割据状态之加甚与加强是农民战争的主要后果”;农民阶级和当时德国其他阶级一样,“一反条件所允许的民族发展之道而行。”[16] 在当时,促进民族和国家统一,是包括农民阶级在内的全体德意志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这类战争,从一个角度看上去是所谓的正义战争,换个角度看,又成了所谓的非正义战争。
下面来看民族解放战争的例子。按照前述定义,民族解放战争是进步的,因而属正义战争。但是,并非所有民族解放战争都是进步的;某些民族解放战争可能带有反动的性质,该如何以正义和非正义为之定性呢?提出这个问题,读者立刻会想到1848年欧洲革命时马克思恩格斯对中、东欧的某些民族独立运动的评论。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当时在奥地利境内的某些斯拉夫民族的独立战争具有反动的性质,它们之被同化,是一种历史进步。[17] 可见,民族解放战争有时可能具有所谓非正义战争的某些规定性。
侵略战争的情形又如何呢?马克思主义谴责一切就自己的立场而言是非正义的战争,但却并不一般地谴责一切侵略战争,因为,就马克思主义的某种立场而言,它并不认为一切侵略战争都是非正义的。1845年美国强占了墨西哥的德克萨斯,次年又借口边境事件向墨西哥宣战并于1847年攻占墨西哥城。墨西哥被迫于1848年2 月与美国签订和约,割让德克萨斯、新墨西哥和加里弗尼亚等约250 万平方公里土地与美国,面积约占墨西哥原有领土的半数。[18] 无疑,就美国方面而言这是侵略战争,但恩格斯却在《1847年的运动》一文中评论道:“在美洲我们看到墨西哥被征服,这使我们十分高兴”;“墨西哥将来受合众国的监护是符合于其自身发展利益的。合众国因兼并加里弗尼亚而获得太平洋的统治权,这是符合整个美洲的发展的利益的。”[19] 恩格斯的观点是:一种较高的文明对较低级文明的征服,尽管其残酷性应受谴责,但这种征服可能意味着历史进步。马克思恩格斯在论及民族关系的著作中曾多次发表类似意见,如马克思的《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和《不列颠在印度统治的未来结果》、恩格斯在《德国的革命与反革命》一书中谈及德意志人征服斯拉夫人和在《法国在阿尔及利亚的统治》一文中就法国军队征服贝督因(Bedouin)人所做的评论等。[20]
在世界近代史上,拿破仑战争集中体现了某种侵略战争的多重性质。当拿破仑大军横扫腐朽不堪的德意志时,在德国知识界先进人物中激起了普遍热忱。大诗人歌德就是拿破仑的赞扬者,他曾专程去爱尔福特会见这位征服者,并“带着高兴的神情听他讲话。”[21] 直到晚年,诗人还为没有同征服者进行斗争而自辩。诗人宣称,他不仇恨法国人,因为在他看来,只有文明和野蛮之分才是重要的。[22] 就歌德这一立场,朱光潜先生认为这是“为文艺而文艺”。[23] 这不是中肯之论。歌德的传记作者看得更准确:歌德的立场的思想根源是“法国侵略的两重性。而使歌德动心的正是拿破仑专政的那些进步的合理的要素。”[24] 冯·贝多芬,德意志精神生活、也是全人类精神生活史上另一个光芒四射的人物,当他在1804年准备把《英雄交响曲》献给拿破仑时,他的国家己经和侵略者有了十多年的战事,并且拿破仑已强迫奥地利签订了割让莱茵河左岸领土的《吕内微尔和约》(1801年)。德国大哲学家黑格尔在《历史哲学》一书中盛赞拿破仑“使他的开明的政制散播到了四处八方。”[25] 目睹拿破仑骑马巡察被法军攻占的德国城市耶拿,黑格尔称他为踞于马上的世界精神。[26] 马克思恩格斯的朋友、诗人海涅更是拿破仑的敬仰者,他热情赞扬拿破仑带给那个时代的生气。诗人还告诉我们,当时有进步思想的人即使不愿意看到祖国被蹂躏,也没有“加入当时经过最高权威的准许在德国闹哄起来的爱国主义的狂热活动”,他们只是“保持了沉默”。[27]
最能说明问题的还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看法。1845 年恩格斯在《德国状况》一文中说:“法国的革命军队进入了德国的心脏地带,把法国的国境线移到了莱茵河上,并且到处宣传自由平等。他们赶走了成群的贵族、主教和修道院长,也赶走了在这样漫长的时期中在历史上只起了傀儡作用的全部小王公。……对德国来说,拿破仑并不象他的敌人所说的那样是一个专横跋雇的暴君。他在德国是革命的代表,是革命原理的传播者,是旧的封建社会的摧毁人。诚然,他的行动表现出来是暴虐的,……在法国己完成其任务的恐怖统治,拿破仑以战争的形式把它搬到了其他国家,这种恐怖统治,德国是十分需要的。”恩格斯在文章中几次称入侵了自己祖国的拿破仑是“伟大的征服者”。另一方面,对德国当局鼓噪起来的爱国主义运动,恩格斯同海涅一样表示了蔑视。恩格斯写道:“被称为‘德国历史上最光荣的时期’等等的1813、1814年和l815年的‘荣的解放战争',是一种疯狂的表现,每一个正直的和有理智的德国人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都会为它感到惭愧。”[28] 对于拿破仑战败,马克思不无惋惜地写道:“如果拿破仑在德国成了胜利者,那么依照他的坚决果断的原则,他至少要撤去三打为人敬爱的国君。法国的立法制度和行政制度就会为德国的统一确立巩固的基础……。拿破仑的一些法令将彻底清除所有中世纪的废物、徭役、什一税、优惠和特权、封建经济和宗法关系,在我们祖国的各个偏僻角落里这些东西现在还压在我们头上”[29]
马克思恩格斯支持一切进步的人民解放战争和民族解放战争,谴责一切反动的侵略战争,这是不言而喻和众所周知的,因此没有必要在这里引证他们这方面的论述。在前面引述的这些战争评论中,马克思恩格斯以及人类精神发展史上的一些杰出人物对某种人民的或民族的解放战争表示否定,对某种侵略战争却表示支持,这说明,我们关于正义和非正义战争的定义所包含的内容是自相矛盾的,可能不适于确定战争的客观性质。
所谓揭示战争的性质,是把战争作为科学的对象、认识的对象去观察和研究,从中得出关于战争属性的认识。这种认识正确与否是可以争论的。同认识任何事物一样,人们对战争属性的认识会有诸多歧见,但何种意见正确,不取决于争执的任何一方,它的标准是客观的,是可以由实践去检验的。例如,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前若干年,社会主义者就预言过即将到来的战争的性质。第二国际1907年8月在德国斯图加特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决议以及1912年的《巴塞尔宣言》都明确指出,即将到来的战争是帝国主义战争,战争目的是重新瓜分殖民地和争夺世界霸权。这是对战争性质的判断,它包含着对战争的社会历史条件、战争目的和一般后果的丰富的认识内涵。后来的历史进程证实了这一判断的正确性。然后我们说:“这场战争是非正义的”,这句话并没有使我们对战争本身客观性质的认识增加任何新内容,它之不过表示,从无产阶级和社会主义的立场出发,我们反对这场战争。
认识的目的旨在把握对象本身的属性,所以,其标准是客观的。伦理的目的是使人的行为与某种人为的标准相合,是为了维护某种利益,它的标准只能是主观的。认识可以讨论,可以有正确和错误之分,利益分歧只能自我辩解,不可能有“正确的利益”和“错误的利益”。以正义非正义范畴去规定战争,有多少利益主体,就会有多少“正义”的旗帜在战地上飞扬。人们对正义各有说法,背后始终是民族的、阶级的、党派的、集团的利益。伯罗奔尼撒战争中,交战的雅典人和斯巴达人以及各自的盟友无不以正义之名以自辩;我们说,第一次世界大战“无义战”,但立场不同的人另有看法,正如列宁指出的:“从资产阶级的正义和民族自由(即民族的生存权)的观点来看,德国反对英国和法国无疑是对的,因为它的殖民地‘分的少’,它的敌人比它压迫着多的多的民族。”[30] 如果发生另一种战争,是争取社会主义和各国人民的解放战争,用列宁的话说:“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战争,就我们方面来说是合理的和正义的战争。”[31]
正义和非正义战争不是对战争客观性质的规定,它们只是主观立场的表达,是以利益为转移的表态,因此,《苏联对军事哲学的研究》一书中所谓的战争的正义性与否决定着人民群众对战争的态度,便是一种十分混乱的说法。第一,人民群众对战争的态度只取决于他们的利益,而不是什么正义非正义观念;第二,正义和非正义战争的用语本身就是一种态度,而不是什么态度的依据。这位前苏联著作家对正义和非正义战争观与人们的利益之间关系的认识还不如18世纪的启蒙思想家。克劳德·爱尔维修就曾说过:“人们满口夸说尊重正义,其实他们心里只不过尊重实力。然而没有一个民族在战争中不是为了自己而呼吁正义。…… 它呼吁的目的何在?在于指出敌国是一个不义的、野心勃勃的、蛮不讲理的险国;在于挑起其他民族对这一国的妒忌,在于与它们结成联盟、借它们的力量以自固。一个国家再三呼吁正义,目的是扩大它的势力,确保它对一个敌国的优势。因此,各个民族自命爱正义,其实它们心里只是在爱权力。”[32]
正义与非正义战争概念不适于为战争定性,从根本上说,是因为正义与非正义概念本身只能表达利益而不适于为事物定性。正义与非正义观念的背后潜藏着人们的利益分歧、特别是经济利益的分歧,先哲们对此早有论述。例如,约翰·洛克指出:“所谓‘无财产,就无非义’……所谓财产的观念乃是指人对于某种事物的权利而言,所谓非义观念乃是指侵犯或破坏那种权利而言”;[33] 再如大卫·休漠在《人性论》一书中也谈到了义与非义观念与人们利益分歧的密切关系。[34] 这些见解被马克思学派著作家接受了下来。保尔·拉法格在《唯心史观和唯物史观》中写道:“私有制在我的和你的之间造成差别时,在人们的头脑中引起正义的概念,同时也给人们心中灌输种种情感。”[35] 在《思想起源论》一书中,拉法格对正义观点与人们的利益之间的关系作过更为详尽的论述。[36]
正义与非正义观念,是由人们的“主观理解、生活条件、知识水平和思维发展程度所决定的”,[37] 这决定了这对概念完全不适于确定事物的客观属性。正义和非正义分属伦理范畴中的善与恶,而正如恩格斯所言:“善恶观念从一个民族到另一个民族,从一个时代到另一个时代变更的是这样厉害,以至它们常常是相互直接矛盾的”。[38] 伦理学家罗国杰先生对伦理评价中“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形感到不满意,认为有必要确立某种客观标准。我们看到,这种尝试似乎并不成功。罗国杰先生试图在伦理评价的利益标准、阶级标准之外,确立所谓的历史标准作为客观标准,这个标准是:“凡是最终有利于社会进步、大多数的幸福,及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的行为,就是善的,反之则是恶的。”[39]
罗国杰先生这个“客观标准”的内容自相矛盾,因而很难成立。在历史的某些阶段上,社会进步、文明的发展等等,常以大多数人的痛苦为代价。正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和《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等著作中指出的,文明时代的发展经常在矛盾中进行;有时正是恶成为历史前进的动力。[40] 但是,撇开标准中自相矛盾的内容不谈,我们看到,这一标准只不过把利益标准、阶级标准换了个说法:所谓历史标准,归根到底还是一个利益标准、阶级标准一一只有那些认为历史进步会使自身利益得以增进的社会集团,才会提出以是否促进社会进步作为善恶标准。另一方面,这一标准的阶级性、“利益性”还表现在,这一标准决不会使那些保守或反动的社会阶级和集团放弃自己的伦理道德;它们将顽固地从自己的利益出发行事而不在乎什么“历史的检验”。
讨论过正义和非正义概念的伦理性质,我们来反观那些对黑格尔们的批评。不能设想黑格尔会在战争问题上没有是非观念,认为他会漫无差别地宣扬一切战争的“应然性”。《法哲学原理》宣扬过“战争的伦理性因素”,但在其他地方他也表示过对某些战争的谴责,如《历史哲学》中对第三次普尼克战争后罗马的对外征战和十字军东征的评论。[41] 即使就《法哲学原理》看,也不能说作者赞扬一切战争;黑格尔的命题本身就包含着他的战争是非观。当他说“战争不应看成一种绝对罪恶”,这就是说,战争至少是一种相对罪恶,因此, 战争不是绝对的善,而是有善有恶,也就是说,对于战争,黑格尔有他的正义和非正义观。这是第一。第二,要求黑格尔区分正义和非正义战争,以什么正义观为标准呢?以某种抽象的“永恒正义”为标准吗?黑格尔在其著作中,例如在《法哲学原理》中,在《美学》中对所谓“永恒正义”做过大量论述。[42] 但这些也许正是黑格尔思想遗产中应淘汰的东西。或者要求他以我们今天的正义观为标准。但是,文学家可以让李自成等农民领袖喊出我们时代无产阶级的豪言壮语, 我们却没有办法、也没有理由让黑格尔老人跳出他那个逻陀斯岛。或者是, 要求他执行他的时代、他的民族、他的阶级以及他本人的标准。我们说, 首先,他己经这样做了;其次,要求他以自己的标准表达他对战争现象的主观立场,这对战争理论、对哲学社会科学理论没有意义一一在科学上毫无意义。
那些不应当对黑格尔提出的要求,也不应对《战争论》的作者提出来。同黑格尔一样,克劳塞维茨当然有他自己的战争是非观。例如,他显然认为,在抵抗拿破仑侵略的战争中,就德国方面来说是正义的。[43] 但是,要求他在军事理论著作中把正义和非正义问题作为“战争的性质”去阐述,无任何科学意义。《战争论》,如其作者所言,旨在“探讨战争现象的实质,指出它们同构成它们的那些事物之间的联系。”[44] 作者排除了正义非正义之类伦理范畴的干扰,正是该作品的优点。
至于上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国际共运内部那场大争论,显然,双方都把正义和非正义战争观这一与马克思主义科学思想毫不相干的观念当成“马克思主义战争观”了。既然双方都自称马克思主义者,就不仅不能对“马克思主义”有异议,而且居正统地位者会更理直气壮,因此,论战的一方担心对自己的论点不利而闪烁其词,另一方则对这一战争观大加宣扬,攻击者和防御者都没有觉察,双方对射的枪支是假的。
马克思主义是认识世界的科学,至少就它的创始人而言,正义非正义这类概念在他们的理论体系中没有什么位置,偶而在肯定的意义上使用,也是由于某种特定情形。第一国际成立时,为照顾当时工人阶级的思想水平,马克思在修改《协会临时章程》时加上了“正义”等字眼。他在事后致恩格斯及他人的信中说,这些“无用的字眼”是不得己加进去的, 并且“已经妥为安排,使它们不能为害。”[45]
正义非正义概念不适于揭示战争性质,马克思学派的著作家早已注意到这一点。在40年前国际共运内部的那场论战中,南斯拉夫著名理论家爱·卡德尔以《社会主义与战争》一书参与了论争。关于正义和非正义战争问题,卡德尔写道:“马克思主义者过去曾以这一公式确定了工人阶级对本国人民或本国资产阶级应采取什么立场,即什么时候工人阶级应该支持,什么时候应该反对。他们认为,工人阶级应该支持民族自卫战争, 解放战争和革命战争,但是应该反对一切掠夺战争,特别是帝国主义分割世界的战争。他们把前者称为正义战争,而把后者称为非正义战争,这不是为 了某种全面的科学政治估计(因为上述术语并不适合这一估计),而仅仅为了根据这种划分来确定工人阶级的政治行动。”[46]
正义和非正义战争的术语不适合在科学上规定战争的性质,卡德尔这一见解完全正确。不过,下面的论述表明他没有对问题进行彻底思考并得出应有的结论。卡德尔接下来写道:“但是这个理论绝不意味着,工人阶级必须支持任何可能是正义的战争,…… 甚至十分正义的战争也会具有反动的效果。”[47] 卡德尔显然很清楚,通行的正义战争范畴所涵盖的那些战争类型,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进步的。但是,他没有据此得出应有的结论:流行的所谓正义和非正义战争范畴本身是自相矛盾的,用之于规定战争性质,必然造成理论混乱,因而应该对这一对范畴本身重新审视。其次,宣称某一战争是正义的,同时却又说不予支持,这自相矛盾,这一矛盾表明卡德尔似乎没有真正理解正义概念在伦理学上的涵义。宣称某一战争是正义的,这本身就是支持的表示。工人阶级及其他各个社会利益集团将把任何符合本集团利益的战争宣布为正义战争。
在结束这里的讨论时,指出下面一点或许不是多余的。当我们说,正义观以人们的利益为转移,这决不意味着不会产生某种普遍的、全人类共有的正义观。因为,除了阶级的、民族的或任何社会集团的利益,也可能产生某种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因而也就会有某种全人类的普遍正义观。例如,当人们意识到核战争会毁灭全人类时,发动核战争不义,就会成为一种普遍观念,这一观念将可能推动整个国际社会建立某种防范机制。
王建民,山东大学当代社会主义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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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wangjm@sdu.edu.cn
[1] 辞书类著作,如David Robertson: A Dictionary of Modern politics, London: Europa Publications Limited,1985,P.170;《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中文版卷9“正义战争”条,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奥古斯丁言论,见Saint Augustine: The City of God, Book XIX,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另见《阿奎那政治著作选》第135--136页,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2] 见[古希腊]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撤战争史》第29、31、34、35、222、226、229、546页,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
[3] 见《孟子》卷之七,尽心章句下:“孟子曰:‘春秋无义战’”。
[4]《列宁全集》第29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07页。
[5]《列宁全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5页。
[6]《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86页。
[7] [苏]N.格鲁季宁:《苏联对军事哲学的研究》,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2年版,第78页。
[8] 见《辞海》“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条,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
[9] 贺麟的评论和黑格尔的观点,见《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9-30、340-341页。
[10] 候鸿勋:《论黑格尔的历史哲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20页。
[11] [德]冯·克劳塞维茨:《战争论》,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1页。
[12] 见《关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总路线的论战》,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4、213、227-229、504页。
[14] 恩格斯在1890年8月分别致康·施米特和保·拉法格的信中曾提到,针对一些法国人以马克思主义之名宣扬被歪曲理解的唯物史观,马克思的反应是:“我只知道我自己不是马克思主义者。”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423、446页。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301页。
[16] 恩格斯:《德国农民战争》,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09页。
[17] 参阅恩格斯《匈牙利的斗争》和《民主的泛斯拉夫主义》,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恩格斯《德国的革命与反革命》一书第八篇论文《波兰人,捷克人和德意志人》,第十四篇论文《秩序的恢复。议会和议院》,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 1961年版。
[18]《美国和墨西哥和平、友好、划界和移居条约》,见《国际条约集(1648--1871)》,世界知识出版社1984年版。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513页。
[20] 马克思的两篇文章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恩格斯的观点见《德国的革命与反革命》一书第十四篇论文《秩序的恢复。议会和议院》。有关恩格斯就法国军队对贝督因人的战争的评论,参见[澳]伊思·卡明斯《马克思恩格斯与民族解放运动》,湖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67页。
[21] [德]汉斯·格尔茨:《歌德传》,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 第130、132页。
[22]《歌德谈话录》,朱光潜译,人民文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214页。
[24] [德]汉斯·格尔茨:《歌德传》,第130、132页。
[25] 黑格尔:《历史哲学》,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第445页。
[26] 参见《黑格尔通信百封》,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04页。
[27] [德]亨利希·海涅:《论德国的宗教和哲学的历史》,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119、132页。
[2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635、637页。
[2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343、344页。
[30]《列宁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672页。
[31]《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872页。
[32]《十八世纪的法国哲学》,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504 --507页。
[33] 约翰·洛克:《人类理解论》,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540--541页。
[34] 见休漠《人性论》第2卷第2章“论正义与非义”,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35]《拉法格文选》(下),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58页。
[36] 见拉法格《思想起源论》第2部分“正义思想的起源”,三联书店1963年版。
[3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9页。
[39] 罗国杰主编:《伦理学》,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409页。
[40] 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73、233页。
[41] 见黑格尔《历史哲学》,第305、390-391页。
[42] 见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42、156、332页;《美学》第1卷第229、233页,第2卷(下)第287、289、327页,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
[43] 参阅[德]弗兰茨·法比安《克劳塞维茨传》第7章,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4年版。
[4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7、439页。
[46] [南斯拉夫]爱·卡德尔:《社会主义与战争》,世界知识出版社1960年版,第75页。
[47] [南斯拉夫]爱·卡德尔:《社会主义与战争》,世界知识出版社1960年版,第7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