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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民:“议行合一”政体论解析  

作者:admin 来源:山东大学当代社会主义研究所 发布时间:2002-06-15


文献来源:江汉论坛

关键词:分权;议行合一;官僚制;常备军

摘要: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的分权制是防止政治专制主义的有效手段。为防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也主张对无产阶级的国家权力进行制约。他们主张无产阶级国家政权应实行议行合一,是以废除常备军和彻底消灭官僚制为前提的。

发表时间:2002-06-15

期号:2002年第6

知网链接:https://kns.cnki.net/kcms2/article/abstract?v=DFdco8SIy0IwMLb85YXMMQta5NtT23E20wEEkqAZ09BqgqVRdVkYGfbFacfxP6uD5rK-4BdTmfa38DQ8iOL_7SkC4lOsg0JyMZLUcTuEi2R9o0pDA40F8mbi91auyTDUIwDOUkA6C8w=&uniplatform=NZKPT&language=CHS


正文:

我们的政治学家常常用“议行合一”概括中国国家政体的特点,认为这是社会主义国家应取的国家形式,并且认为这是依据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1]上海《社会科学》1999年第三期上发表了“对‘议行合一’的再认识”一文,作者熊泽成先生提出了不同意见。他认为,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讲的“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即所谓的“议行合一”,只是革命阶级在非常时期采取的非常措施,它以普遍的直接民主为前提,而这种普遍的直接民主只有在小区域内(如巴黎城市共和国)才有可能,因此,“议行合一”的政权形式未必适用幅员辽阔的大国。熊先生还进一步指出,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在理论上奉行“议行合一”原则,但并没有完全付诸实践;在前苏联,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是分开的;在我国,“议行合一”既无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实际。

对熊泽成先生的主要观点表示赞同之余,想就某些问题谈点补充意见,个别看法可能与熊先生的观点不完全一致。

这里需要进一步考察的问题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究竟为什么赞成巴黎公社“议行合一”的政权组织形式。“议行合一”是相对“议行分立”而言的。实行“议行分立”旨在通过代议机关实现人民对国家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主张“议行合一”,难道他们不认为无产阶级国家需要某种权力制衡机制吗?要弄清问题,我们的考察应从“议行分立”以及与之相关的关于国家、关于人性的某种一般认识谈起。

“议行分立”本是资产阶级思想家们的一种政治设计。将立法、行政以及司法分立,首要的考虑是防止政治专制主义。美国政治家詹姆斯·麦迪逊在二百多年前讲的一段话,是这一考虑的典型表达:“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置于同一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多数人,不论是世袭的、自己任命的或选举的,均可公正地判定是虐政。”[2]

通过制衡来防止国家权力异化于社会,在某些政治思想家那里,这一政治理念的哲学基础是某种关于人的本质的“性恶论”:既然人的本质是恶的,人与人的关系就不可能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尤其在事关权力的问题上,人们应存有戒心,相互提防。照托马斯·杰弗逊的说法:“尘世中所有的政府都有人类弱点的印记,都有腐化和堕落的胚芽,其狡诈会显露,其邪恶会逐渐展现、蓄积和增强。任何政府,当它完全被托付给人民的统治者,都会变质。”[3] 因此,“信赖我们自己选择的人,认为他会为我们的权力保障代言,这将是一种危险的幻想。那个信赖在任何地方都是专制之母——自由政府是建立在猜疑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信任之上。是猜疑而不是信赖要求有限制权力的宪法,以约束那些我们不得不托以权力的人。 …… 因此,在权力问题上,不要再信赖人,而要束以宪法的锁链使他不致为害。”[4]

与“性恶论”相关,激进的美国民主主义者托马斯·潘恩认为,政府本身就是人性邪恶的产物。不仅如此。他甚至认为,政府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一种祸害。在《常识》一书中,托·潘恩写到:政府“即是在最好的情况下,也不过是一种免不了的祸害;在最坏的情况下,就成了不可容忍的祸害。”[5] 既然人的本性是恶的,而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国家本身又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祸害,政府一旦掌握了不受限制的权力,必然祸害社会,因此,要防止政府危害社会,必需把国家权力分割为不同的部分并使之相互制衡。

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某些观点同上述民主主义者的见解是相同或相似的,即使在谈到无产阶级国家时也是如此。恩格斯在1891年为马克思的《法兰西内战》写的“导言”中谈到无产阶级国家时说:“国家再好也不过是在争取阶级统治的斗争中获胜的无产阶级所继承下来的一个祸害;胜利了的无产阶级也将同公社一样,不得不立即尽量除去这个祸害的最坏方面,直到在新的自由的社会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一代有能力把这全部国家废物抛掉。“[6] 把无产阶级的国家也称为“祸害”、“废物”,这些说法与前述托马斯·潘恩关于国家的观点几乎是一样的。

当然,关于国家是一种祸害的观点,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其哲学思想基础完全不同于激进民主主义者的“性恶论”;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与抽象的人性论没有任何关系。如果说迄今为止的人性中确实经常显出贪婪、邪恶的一面,在马克思主义看来,这决不是什么永恒的人类天性,而只是一种历史的、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同生产发展一定阶段相联系的现象,是在生产发展相对不足的情况下人与人之间为争夺生存条件而斗争的表现。但是,除去在邪恶人性的起源等问题上的根本对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同民主主义者一样,都不否认现存社会中人性有恶的一面这一事实。例如,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一书中,恩格斯显然同意黑格尔的如下看法:“人性本恶这一基督教的教义,比其它教义说人性本善要高明些”。[7] 恩格斯自己也曾说过:文明时代的社会制度“激起人们的最卑劣的冲动和情欲”;“鄙俗的贪欲是文明时代从它存在的第一日起直至今日的起推动作用的灵魂”。[8] 因此,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者提出对本阶级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保持警惕,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无产阶级国家也提出了同样要求。恩格斯在谈到巴黎公社时讲的一段话是我们每个人都非常熟悉的:“公社一开始想必就认识到,工人阶级一旦取得统治权,就不能继续运用旧的国家机器来进行管理;工人阶级为了不致失去刚刚争得的统治,一方面应当铲除全部旧的、一直被利用来反对工人阶级的压迫机器,另一方面还应当保证本身能够防范自己的代表和官吏,即宣布他们毫无例外地可以随时撤换。”[9]请注意,恩格斯在这里用的是“防范”(gegen )一词,这个词在德文中还有“反对”、“敌对”等意思,无论取其哪个含义,这里决不是把工人阶级的代表视为善的天使;恩格斯在提醒取得政权的无产阶级对于自己的公仆不可不存戒备之心。恩格斯的这一论述以及其他关于“防范”的思想在列宁的《国家与革命》等著作中被完全继承下来并被进一步发挥。十月革命胜利后,在同托洛茨基争论工会问题时,列宁还以自己的方式谈论了这个话题:“我们的国家是带有官僚主义弊病的国家,……我们现在的国家是这样的:全体组织起来的无产阶级应当保护自己,而我们则应当利用这些工人组织来保护工人免受自己国家的侵犯”。[10]

这就回到了我们前面提出的问题:既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十分强调必须对无产阶级的国家政权实行“防范”,以防止其异化于社会,而分权制被历史证明是实行这种防范的有效手段,他们为什么会赞成巴黎公社的“议行合一”呢?

熊泽成先生部分地回答了这个问题。他说:“这种‘议行合一’的基本前提就是实现了‘普遍的直接民主’。也就是说,只有使人民群众对于自己的代表能够进行直接的选举、监督和罢免的情况下,这种‘议行合一’的政权组织形式才能成为人民的政权。否则,如果人民群众不能对自己的代表们立法和执法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议行合一’就很容易使权力不受限制地高度集中于某一部门或一个人,从而导致专制主义的复活。”

熊先生的答案是正确的,但仍需进一步具体、明确或补充。人们会进一步问,有什么措施保障人民的选举、监督和罢免权不受侵害甚至剥夺,从而保证“议行合一”不会危及政治民主呢?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此有些什么考虑?他们对解决这个问题有何设想?

经典作家们认为,公社采取了两项措施,使工人阶级的民主权利有了根本保障,即使实行“议行合一”也不会危及政治民主。这两项措施是:一,彻底废除官僚制;二,消灭常备军,代之以全民武装。下面我们近距离分别观察一下这两项措施。

关于第一项措施,熊泽成先生事实上已经说过了,不过他用的是肯定的形式,是从“立”的角度谈问题,即,要实行普遍的直接的民主。彻底消灭官僚制是从“破”的角度,用否定的形式表达同样的思想。然而,这种否定的表达形式仍然是必要的,这会从另一面使我们的认识更加具体和明确。

谈到消灭官僚制,先要明确什么是官僚制。几乎所有的阐释者都认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谈到打碎旧的国家机器时所讲的官僚和官僚机器就是一般地指资产阶级国家的官吏和官僚机构。这一认识似乎不是认真读书的结果。人们不应该忘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经谈到过,资产阶级国家可以没有官僚和官僚制度。例如,恩格斯在《1891年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批判》一文中说:“至于应当怎样安排自治和怎样能不靠官僚制就能办到,这已经由美国和法兰西第一共和国给我们证明了,而现在又有澳大利亚、加拿大以及英国的其他殖民地给我们证明了。”[11] 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也说过英国和美国曾经没有官僚制度。[12]这表明,官僚和官僚制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著作中有特定含义。

照恩格斯的说法,法兰西第一共和国时期不存在官僚制度。那么,只要看一下法兰西第一共和国的政治制度,便可理解恩格斯所说的官僚制度是怎么回事。

在法兰西第一共和国时期,尤其是前期,从中央到地方的国家机关都由选民选举产生,或者受民选机关的严格监督。每个郡、县、乡及市镇享有高度自治;中央政府并不派出代表其权力的官吏。各郡由选举产生参议会,由参议会选出郡政务厅作为执行机构。县及市镇政权组织形式与郡相似。这样,法国革命就废除了自上而下任命官吏的官僚制度,代之民主选举制。[13]法兰西第一共和国是资产阶级的共和国;1793年宪法规定保护财产权,某个时期存在的选举资格的财产限制等等,都表明这个共和国的阶级性。但是,在以民主选举制代替自上而下的等级授职制这一点上,恩格斯认为当时法国已不存在官僚制。

恩格斯认为,德国社会民主党在1891年的党纲中应当提出在德国建立法兰西第一共和国那样的没有官僚制的共和国。鉴于当时德国的政治状况不允许党在纲领中正面提出这一要求,恩格斯认为至少可以作出如下暗示:“省、县和市镇通过依据普选制选出的官员实行完全的自治。取消由国家任命的一切地方和省的政权机关。”[14]

在恩格斯的《〈法兰西内战〉导言》里,我们还可以看到对官僚制度下官僚的特点的概括。他称官僚“拥有固定职位或享有年金”。[15] 列宁的定义更为明确:“官僚是专干行政事务并在人民面前处于特权地位的一个特殊阶层。”[16] 列宁在这里指出了官僚制度下的官僚的两个显著特点:做官职业化和享有特权。仅这两点就决定了这一制度与选举、罢免和有一定任期等等制度是完全相排斥的。

由以上引述可见,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讲的官僚制度是一种不同于民主制度的社会政治关系;在官僚制度下,各级国家机关的官吏不是选举产生而是自上而下的任命,从而使他们只对上级而不对人民负责,在人民面前处于特权地位。用马克思的《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的话说,这种官僚政治“是中央集权制还受其对立物即封建制度累赘时的低级的和粗糙的形态。”[17]

有必要指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讲的官僚制度与现代西方政治学讲的官僚制度不完全是一回事。在现代西方政治学词汇里,官僚制度大致上是指文官制度,它是现代西方民主政体的一个组成部分。这种制度下的官僚主要是指那些从事政府办公室事务的文官,与民选的政治家不同,他们通过自上而下的任命或招聘考试获得其职位,[18]用王亚南先生的话说,这是一种属于技术而非社会政治层面上的官僚制。[19]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笔下的官僚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国体,这种制度下的官僚既包括所谓的文官,也包括除最高独裁者以外的各级政府的领导人,他们都通过自上而下的任命获得其职位;他们并不是社会阶级的代表,而是一个有着自己独特利益的社会集团。

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恩格斯在《1891年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批判》等著作中论述的消灭官僚制,是一种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性质的政治要求;它要求废除的是王亚南先生所谓的“社会政治层面上”的官僚制。对巴黎公社式的无产阶级国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无产阶级国家要消灭的官僚制,既包括“社会政治层面上”的、也包括“技术层面”上的,用恩格斯的话说,是要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20]请特别注意恩格斯的这个意见。恩格斯这里讲的不仅仅是由公民直接选举自己的政治代表,而是一切公职人员都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就是说,要彻底铲除委任制。这里的差别是重要的。如果公民仅仅选举政治代表,而当选者对其他公职有委任权,就总是存在当选者利用这一权力营造特殊利益集团的可能,为防止发生这种情形,就有必要建立某种常设监督制衡机制,就是说,要实行某种形式的分权制。如果彻底废除了委任制,所有公职人员荣辱去留都由选民直接掌握,自然不必为了对国家机关实行制衡而分权。

消灭常备军是实行“议行合一”的更重要的前提条件,熊泽成先生完全没有谈到这一点,这是需要补充的。

取得政权的无产阶级应建立何种形式的武装力量,马克思恩格斯及列宁在十月革命前的观点十分明确,就是消灭常备军,实行全民武装:“公社的第一个法令就是废除常备军而代之以武装的人民。”[21] 自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在任何时代的任何社会里,国家武装力量的基本成分都是被剥削被压迫的劳动群众,用恩格斯的话说,“被统治者和被剥削者在任何时代都比统治者和剥削者多的多,所以真正的暴力总是在前者的手里。”[22]因此,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并不存在资产阶级常备军和无产阶级常备军的差异。与此相关,人民的武装和武装的人民这两个用语在他们那里却有根本的不同:剥削阶级的国家武装力量也是人民的武装,无产阶级的武装力量却应该是武装的人民,即全民武装。因此,常备军还是全民武装,决不单纯是军事组织的形式问题;这里的差异是本质的:由人民的一个特定的部分组成的常备军,在经典作家的词典里被称为“特殊的武装力量”,这意味着人民群众被划分不同的群体,形成一种特定的社会政治关系;武装的全体人民(或武装的无产阶级、“居民的自动武装”等等)则完全是另一种政治关系。列宁明确地说这不是形式,而是一个实质问题。列宁在谈到巴黎公社时说:“公社用来代替被打碎的国家机器的,似乎‘仅仅’是更完全的民主:废除常备军,对一切公职人员实行全面的选举制和撤换制。但是,这个‘仅仅’,事实上意味着一次大更替,即用一些根本不同的机构来代替另一些机构。在这里恰巧看到一个‘量转化为质’的实际例子:实行的象一般所能想象的那样极其完全极其彻底的民主由资产阶级民主变成了无产阶级民主。”[23]

从马克思到列宁,他们如此看重以全民武装代替常备军,决不象斯大林认为的那样,是出于对社会主义国家所处的国际安全环境的考虑;[24] 他们要求消灭常备军,是因为他们把这看作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重要条件。在他们看来,常备军的存在对于公民的民主权利是一个威胁。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的初稿中说,消灭常备军,代之以国民军,会“消除这样一个一直存在着的危险,即阶级统治——不论是通常的阶级统治还是一个自称拯救所有阶级的冒险家的统治——僭取政府权力。”[25]针对欧洲的常备军制度,恩格斯认为:“从纯粹军事观点来看,逐步废除常备军,是绝对没有任何障碍的,而如果这些军队保留下来,那么,这不是出于军事上的考虑,而是出于政治上的考虑——一句话,军队的使命与其说是防御国外的敌人,不如说是防御国内的敌人。”[26]在《普鲁士军事问题和德国工人政党》一文中,恩格斯这样谈论公民拥有武器对于政治自由的意义:“学会掌握武器的工人越多越好。普遍义务兵役制是对普选权的一个必要的和自然的补充;它使选民有可能用手中的武器来实现自己反对发动政变的任何企图的决定。”[27]恩格斯还曾以瑞士的军事制度为例说明他的观点:“如果每个公民家里都有一支枪和五十发子弹,还会有那一个政府敢于侵犯政治自由。”[28]

在写于1905年的《军队与革命》一文中,列宁表达了同样的意见:“在各个地方以及一切国家里,常备军与其说是用来对付外部敌人,不如说是用来对付内部敌人。……我们要铲除祸根。要根本取消常备军。”[29]取消常备军旨在保障政治民主。在《无产阶级在我国革命中的任务》一文中,列宁说:,不以全民的民兵代替警察和常备军,“不仅社会主义,就连完备而巩固的民主制度也无从谈起。”[30]

除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以全民武装代替常备军对于民主政治的意义,曾经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被普遍接受的观点。[31]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看来,以全民武装代替常备军,从根本上消除了政府凌驾于人民之上的可能性,“议行分立”自然也就成为多余。

顺便说,把全民武装视为巩固民主制度的条件,也曾经是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者的看法。例如,担心危及民主制度,是否建立常备军,曾经是立国之初的美国政治思想家们十分关注的问题;《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二修正案,即“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其的立法精神也是出于同一考虑[32]

马克思认为消灭常备军是“议行合一”的重要条件,熊泽成先生没有注意到这一点,这从他下面的一段议论可以看出来:“刚刚取得政权的无产阶级,必须把国家一切权力统一于自身,即不仅要掌握立法机关,而且要掌握行政机关,要把军队置于自己指挥之下,要不折不扣地掌握全部国家权力。”无产阶级要不折不扣地掌握全部国家权力,这是马克思的思想。但是,把军队置于无产阶级的指挥之下,至少从字面上看,意味着无产阶级并不是军队本身,而军队至多只是无产阶级的一部分,就是说,可以不要全民武装而实行“议行合一”,就难与马克思的意思相合了。

在不具备马克思设定的那些前提条件的情况下,为防止国家权力过分集中而危及政治民主,无产阶级国家政权恐怕也有建立某种制衡机制之必要。

马克思政治思想的各个观点有着内在联系,孤立地取其某些部分而不顾其他,这些被孤立抽取的部分就难以被正确理解,熊泽成先生的议论中存在的不足,说明了这一点。若只取其一点而不计其余,结果则只能是曲解了。回头来看我们开头提到的关于社会主义国家应实行“议行合一”政体的观点,这一观点不顾马克思设定的种种前提条件却要加盖马克思主义的印章,这种马克思主义很难不成为赝品。

以上谈的只是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关论述的理解,并没有进行评价。有必要依据近代以来的政治发展史对他们的上述观点重新评估。比如,常备军制度与政治民主化并不一定是对立的。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曾就此做过探讨,他认为,处于民政权力支配下的常备军不一定危及共和政体。[33]近代以来的政治发展史可以为斯密的观点提供支持。关于彻底废除官僚制,建立一切公职人员都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巴黎公社式的国家,这一主张现在看来还只是一种理想;在世界的任何地方,在可预见的将来,我们还看不到建立这样一种政治体制的条件。另一方面,这样一种制度安排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也应重新考虑。比如,照恩格斯的意见,要使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的一切职位都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分析起来,这里就有一个可能性和必要性的问题;每个书记员、学校的每个教师都要由普选产生,似乎既无必要,也无可能。当然,对马克思恩格斯论述在具体细节上无论作怎样的评价,他们提出的防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历史课题将继续鞭策后人寻求答案。

参考文献


  • 参阅刁田丁的文章《论地方国家机构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和《论地方国家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见刁田丁主编:《中国地方国家机构研究》,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

[2]《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46页。

[3][4] Thomas Jefferson:Jefferson Writings,New York, 1984, p. 274、pp.454--455.

[5]《潘恩选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页。

[6][9][15][20][21][22][2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12、

12、55、13、522、96页。

[7]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8--29页;恩格斯的评论见《马

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37页。

[8][11][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7、413-414、414

页。

[10]《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408页。

[12][23][30]《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202--203、206、48-49 页。

[13]参阅[法]瑟诺博斯:《法国史》第17章“革命”,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法]马

迪厄:《法国革命史》第1卷,第7章“法国的再造”,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

[16][29]《列宁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103、654页。

[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84页。

[18]参阅[法]莫里斯·迪韦尔热:《政治社会学——政治学要素》,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第170---175页。

[19]参阅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第一篇“论所谓官僚政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

社1981年版。

[24] 参见《斯大林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66--468页。

[2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435页。

[2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74页。

[2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95页。

[31] 参阅[德]威·李卜克内西:《不要任何妥协》,三联书店1964年版,第75--76页;

卡·考茨基:《社会革命》,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77 页;第二国际巴黎代表大

会“关于反对军国主义的决议”,见《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文献资料选编》(第三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32]参阅Karen O' Connor Larry J. SabatoAmerican Government, Boston, 1997,p.164 以及联

邦党人文集》和Jefferson Writings

[33]参阅亚·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

269---270页。

作者附言:如蒙采用,作者同意编辑部对本稿做摘要处理,同意编辑部对本文做文字和其他技术方面的处理。因本文很大程度上是商榷性的,作者应对每个观点负责,如需对文章的内容和观点进行删改,祈能与作者协商。

论文介绍:

在《“议行合一”政体论解析》一文中,作者试图就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无产阶级国家政体的学说提出自己的理解。在“议行分立”与“议行合一”两种政体的比较中,文章分析了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上马克思主义与资产阶级民主主义异同。文章认为,为防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主张必须对无产阶级国家政权实行制约;他们主张的巴黎公社式的“议行合一”的政体有其前提条件,即消灭常备军和彻底废除官僚制;在不具备这些条件的情况下,为保障人民民主,无产阶级国家仍有建立某种制衡机制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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